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1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工业大道注册公司     |      2022-09-21

各子(分)公司∶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1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0年以来,各子(分)公司已陆续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断完善,但仍有部分子(分)公司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新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为进一步加大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真实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须全部施行。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大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合理反映资产运营效能、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资产核查工作。各子(分)公司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摸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往来账款、租赁性资产、金融资产等涉及会计准则转换的资产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应收融资款项、合同资产、使用权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二)加大负债核查力度。各子(分)公司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负债进行认真核查,特别是合同负债、租赁负债等涉及会计准则转换的负债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对长期的经营性应付款项要进行持续跟踪,如实反映各类负债状况。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各子(分)公司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改造和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财务舞弊事项,严肃追责问责企业财务造假行为。

三、切实做好新旧会计准则执行中的衔接工作

企业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子(分)公司应当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核算系统改造等工作,开展新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确保执行过程中依法依规、真实可靠,使新旧会计准则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密切关注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各子(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难点,在此基础上,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重要变化∶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重要变化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准则实施过程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措施,改进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时、充分识别预期风险,按规定计提信用风险减值准备。

2.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处理方法。

3.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4.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且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企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

(二)新收入准则的重要变化

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

2.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3.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三)新租赁准则的重要变化

1.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x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第十六条处理。

2.企业确定租赁期时不仅应考虑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租赁期应包含不可撤销租赁期间、续租选择权涵盖期间和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期间。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3.企业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与按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子(分)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新会计准则的转换,停用旧会计科目,做到账表一致。

(二)各子(分)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上报备案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以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备案内容如下∶

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等。

2.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制度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三)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转换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财务部门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