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一、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承担了股东义务;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名下;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相反,名义出资人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要求取得投资收益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