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荔湾区注册公司     |      2022-11-22

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冲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案例介绍当前司法实践和工商行政管理实务各自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案例介绍】

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全世界范围从事咖啡零售业务。原告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在第42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和第30类(咖啡、茶、面包、调味佐料等)在进行了商标注册。原告又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1999年,原告在大陆内一家星巴克连锁店2022年开业,并开始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文字图形标识。被告2022年工商分局负责各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工作。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证明侵权的材料。证明侵权的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申请人的字号或者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声誉的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在使用其名称过程中,以突出使用字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名称或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材料;

(3)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材料。

3、处理决定的作出

工商机关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1)驳回申请;

(2)维持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并责令被申请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

此类情况是指被申请人突出使用字号等不规范行为与申请人商标虽已构成混淆,但只要恢复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即可消除公众误解或损害的,此时无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决定。

(3)责令被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如对处理决定不认可的,除采用上述一种救济方式外,还可直接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如工商部门在处理决定中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却又支持了申请的诉请,即当行政决定与司法判决不一致时,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在工商部门得到顺利执行,目前尚无规定。

5、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工商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决定后,被申请人如拒不办理的,工商机关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结语】

当出现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时,商标权人可以选择采用民事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模式。行政救济程序的优点在于执行的便捷,但不能处理民事赔偿,而民事司法救济程序却可以在判决更名的同时审理民事赔偿。

对驰名商标权人而言,究竟是采用民事司法程序还是采用行政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更为有利呢,殊无定论。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估再行决定救济程序的选择和采用顺序。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如果你对公司的商标方面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我们有专业的咨询顾问为您解答一切问题哦!更多关于代理记账问题,欢迎联系账品会,2022年专业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代理记账、资质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