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对于绝大数个人来说,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我们平常所称的不管是所谓的“打工皇帝”(“打工皇后”)、“打工仔”(“打工妹”),还是工薪阶层,工作的回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当然,税法当中对此有专门的规范表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实务中,有时会出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的情形。
我们再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支付方与取得所得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