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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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 退伙要求
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承担: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 注册条件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注册资本出资额:承诺出资制,无最低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报备案则最低少于1亿元。
投资门槛:无强制要求,但如申报备案,则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人数:2至50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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