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为委托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福建省公司为例,具体申报表填制如下:
申报增值税时,在选表设置中添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项目中选择如下税收优惠代码:
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扣除后免税销售额中填写金额,如下图所示:
提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输略有相似,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下的“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中间商”角色,把运输服务外包给真实的货物运输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属于营改增范围“现代服务”,提供运输业务手续办理服务。企业开票时候需要区分清楚自己公司提供是什么服务对应开具相应的发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下的“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