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越秀区注册公司     |      2022-10-01

企业财务、会计以及涉税等资料、档案,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保管,此属于法定义务。本文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如下。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30年

(二)记账凭证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10年

(四)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5年

(五)发票登记簿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30年

(二)明细账30年

(三)日记账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10年

(三)纳税申报表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注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注2: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