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公司由于经营需要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万元
注意:
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抵扣率为17%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2.
某公司由于经营需要购进2016年5月1日后新建办公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增值税22.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32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8.88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万元
注意:
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抵扣率11%或者5%
这要区分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适用税率为11%,公司可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